北宋时人。
《神异典》卷二五二引《苏州 府志》:吴江(今江苏吴江)人。庆历间为县吏, 掌刑狱,以廉谨称。不畜妻子,唯一女婢给使。昉 好食鱼,每食必以二鱼饷。一日饷至而昉适他出, 同舍吏戏窃其一置舍席上。昉以为婢窃鱼,杖之。 时暑月,舍席生蛆,落几上。昉视之,乃腐鱼也, 始悟婢冤,叹曰:“小事尚尔,大事能无冤耶!” 遂辞亲友,从县前运河洞中而去。洞甚深黑,相传 通太湖,上闻浪声,行七十里可通洞庭山(在太 湖中)。后数十年,有道士沽饮肆中,将别,留一 壶为赠,曰:“以此偿酒价,贮酒当佳。”既去, 忽见酒旗上题云:“昔年陈昉登仙处,酒味松陵第 一家。”主人取壶置酒,香冽异常,始知昉已仙 矣。◊按:疑婢窃鱼,又为张伯端事,见“张伯 端”条。